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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5 点击数:2671

  一、基本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则;

  2、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由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合同;

  6、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与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科(室)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及相关设备(包括计算机、POS机等)。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前须具备《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国有零售药店);

  2、能保证基本医疗用药的供应,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能在24小时内配齐;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4、具有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混放;

  5、定点零售药品必须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中及相关设备(包括计算机和POS机),乡镇定点零售药品除外;

  6、承诺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的协议。

  二、申报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要求: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4、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5、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

  6、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要求: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必须的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前须提供《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2、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经营药品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和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和计量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初审。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至少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复审。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报请厅领导作出许可决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协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工作纪律

  1、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严肃态度、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的原则 。

  2、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到“四不准”,即不准私下与企业交往、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礼品、不准违规操作。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严肃处理。

  3、对特殊门诊配送药店的定点,机关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