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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通知

中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作者:中方县政府办 来源:中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10-31 点击数:2013

ZFDR-2016-01025

中政办发〔201672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8

中方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保险

5.2  事故调查报告、教训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监督检察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中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教育局、县市场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信访调纠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县经投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安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调集消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县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相关企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1)县安监局:督促各有关单位、企业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县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府、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3)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4)县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县发改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7)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县人社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9)县教育局:组织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县卫计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12)县住建局: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县森林公安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15)县环保局: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6)县市场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7)县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18)县农业局:组织协调农机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框架如下: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整个系统的重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应急行动,保证行动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避免因行动紊乱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损失。

2)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抢救工作。

3)信息管理组:负责系统所需一切信息的管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处理一切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

4)后勤保障组:应急的后方力量,提供应急物质资源和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证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5)维稳及善后处理组: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善后及安抚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时间、效果。力争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已发生事故灾难的企业(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上报时要将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员、事故原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影响的简要叙述。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或生活区必须设立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

3.2  预警预防行动

1)搞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并积极整改,加强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工作,有针对性开展救灾救援的演练工作。

2)应急救护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班必须有2个小分队分别担任值班队、待机队。

3)应急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应问清并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报告人姓名及单位等信息,并立即召集救护队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实施有效救援。进入灾区救援的每个小分队不得少于6人。

4)医疗救护队伍接到事故通知,应做好医疗急救的准备工作,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3.3  预警支持系统

企业应建立畅通的通讯系统,设立调度室,县、乡镇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设专用事故举报电话,保证预警信息的传达和汇报的畅通,并借助于政府信息网络收集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事故启动企业级的应急预案;较大事故启动县应急预案;重大以上事故按时报告上级,接受上级的指挥、指导和协调。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本县各生产经营企业、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监管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县人民政府办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故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县直有关单位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4  指挥与协调现场指挥

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并建立决策机构,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规则。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执行指挥部的指示,调集救护资源并下达指令,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便于指挥部进行综合分析。

4.5  紧急处置

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后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卫计局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医护人员,提供有效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1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搜救完毕,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人员的安置补偿

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执行。补偿的协商以企业与伤亡家属协商为主。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以有关部门牵头与被征用方协商而定。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以民政部门按相应的政策进行处理为准。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按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程序进行赔付。

5.2  事故调查报告、教训和建议

事故调查应遵守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6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人民地政府协调解决。

6.8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在灾害发生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灾害发生时的早期处置,自救互救的方法,创伤急救的方法,事故的及时汇报,灾区人员的疏散的一些基本知识。

7.2  演习预案

每半年要演习一次,在预案演习或实地救援后,发现预案的不足之处就应进行修改补充。组织演习时应成立演习委员会负责演习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

7.3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应急措施的到位,并作好专题记录。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