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电价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9 点击数:2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省电力公司电价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工作,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电网公司电价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电网特指湖南省电力公司经营的电网。

  第三条 电价管理的内容包括电价管理职责划分、电价测算和报批、电价执行监督、电价信息收集与分析、电价研究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电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电价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电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区域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各电业局的电价管理工作;

  3. 省公司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公司调峰调频电厂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参与跨区、跨省送电上网电价和输电电价的测算;

  4. 与价格管理部门、上网电厂协商上网电价方案,并做好与销售电价的衔接工作;

  5. 参与统绸电厂并网协议、购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6. 负责省内调度交易中心竞价有关工作;

  7. 负责省收集分析本省的电价信息和电价执行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公司报告反映,提出有关建议;

  8. 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系统内电价培训工作,开展电价研究。

  第六条 市(州)电业局电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省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

  3. 负责本地区趸售电价和农村综合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

  4. 负责本地区专变用户的综合电价和农村综合电价核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司备案;

  5. 负责地调电厂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中有关电价条款的签订工作,报省公司备案;

  6. 负责收集分析本地区的电价信息和向省公司反映电价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7.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出增供扩销的有关措施、建议、报省公司核批。

  第七条 县(市)电力局电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省公司、市电业局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

  3. 负责本地区趸售电价和农村供电所综合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

  4. 负责本地区专变用户的综合电价的核准工作;

  5. 负责收集分析本地区的电价信息和向省公司、市电业局反映电价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八条 省公司、市(州)电业局和县(市)电力局电价管理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公司系统电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价测算和报批

  第九条 上网电价管理

  1. 上网电价是指独立的发电企业向省电网送售电能的价格。

  2. 上网电价应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在电价改革到位以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单一制电价,逐步过渡到采用容量电价与电量电价两部制结构,上网容量电价标准反映与容量相关的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与电量相关的成本水平,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

  3. 向省电网售电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由电力生产企业提出方案,向省物价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由省物价局商省电力公司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批。

  4. 省公司所属调频调峰电厂上网电价的制定,由电厂提出方案,经省公司审查后报省物价局,并抄报上级电网公司,由省物价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5. 省级以下独立电网的电厂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同地市物价局报省物价局核准。

  第十条 电网输配电价管理

  1. 本办法所称电网配电价是指跨省电网,省级电网,以及省级以下的独立电网输送电能的电价。

  2. 电网输配电价的水平由电网电价执行期的输电成本、税金和合理收益构成电价改革到位前,暂按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价差确实。

  3. 省电网向外省送电和省电网的输配电价(含输电费用),由省电网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并报上级电网公司备案,同省物价局报国家发改委核批。

  4. 省级以下的独立电网的输配电价,由该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批。

  第十一条 电网间互供电价管理

  1. 本办法所称电网间互供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省级电网与省级以下独立电网(不包括趸售县电网)之间,省级以下独立电网之间互相交换电能的结算价格。

  2. 电网间的互供电价根据送电电网当期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输电费用)计算确实。

  3. 电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

  4. 省电网与其他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送电方商受电方提出方案,电价水平高于受电网平均上网电价水平的,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电价水平等于或低于受电网上网电价水平的,由送、受双方协商确实。

  5. 省级以下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送电方商受电方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准。

  第十二条 销售电价管理

  1. 本办法所称电网销售电价是指跨省电网(不含农村低压电网)向用户售电的电价,省电网对趸售县电网的趸售电价实行综合电价。

  2. 电网销售电价的总水平由当期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构成。

  3. 电网销售电价应区别用户用电特性,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电价结构,扩大电压等级价差,加大两部制比重,同时还应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等多种电价制度。

  4. 电网销售电价的分类结构和峰谷分时电价及丰枯季节电价的制定原则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实。

  5. 省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省公司测算提出方案,并向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沟通,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核批,省公司同时要将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的上报方案报送上级电网公司备案。

  6. 趸售电价由市电业局根据趸售县用电结构和趸售电价标准进行测算,并报省公司核批,省公司用电部门负责趸售范围的界定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趸售电价的核批工作。

  7. 农村供电所综合电价以及专变用户的综合电价由县电力局根据用户用电结构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进行测算,报市电业局核批,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增供扩销的价格管理

  1. 农村销售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电网用户用电的到户电价。

  2. 农村到户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农电资产运行维护费、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农村低压电网的电能损耗)构成。

  3. 农村到户电价的制定,按照农村电价的管理权限,由各县电力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经县物价局审查,上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公司财务处备案。农村到户电价应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增供扩销的价格管理

  1. 各市(州)电业局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可试行可中断电价、季节性电价等电价优惠手段进行增供促销。

  2. 实施增供扩销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实行上下网联动,并要报省公司核定执行。

  第四章 电价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批准销售电价对应的上网基数电量,要严格执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得的上网电价;对超过批准销售电价对应的基数的电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供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或提高上网电价。

  第十六条 各电业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司转发的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流程,进行价格测算、申报和执行,对于省政府出台的电价优惠等政策,必须经由省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向大用户用电直供等电价改革有关工作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试点推行,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以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要加强对电价执行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用电稽查和营销审计等手段确保电价执行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电价纪律,对各级违规电价行为,要积极向上级单位和电务监管、价格管理等有关反映。

  第五章 电价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价分析,建立和完善电价分析制度,要提高电价分析质量,加强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虚报、虚报各种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电业局要对本地区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有关电价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每年7月中旬提出年中分析报告,次年元月底前提出上年年度分析报告,并将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报送省公司。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将对分析报告的填报质量、报送时间等进行考核。

  第六章 培训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 为增强电价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电价管理水平,省公司将加强对电价队伍的培训,不定期举办电价培训班,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士开展各种电价研究,把握电价改革方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有条件的电业局要向用户代表讲解现行电价体系、电价制度,促进规范电价执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