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受理程序

作者:人社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数:2951
(一)、承办单位

  局工伤保险科

  (二)、职责分工

  工伤保险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工伤认定办法》

  5、其他法规、规章

  (四)、办理时限和要求

  【一】申请时限、材料和受理时限、决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②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受伤职工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

  ⑤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⑧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⑨其他与工伤认定申请有关的材料。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工伤认定调查取证。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是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是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是根据工伤认定需要所进行的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工伤认定决定。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伤害事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以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认定决定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档案管理。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整理、保管好所有工伤认定材料,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归档保存50年。

  (五)工作联系电话:0745-2719061、0745-272267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