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护照核发或加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4 点击数:2658

  事项名称 因私护照核发或加注

  事项类别 转报件

  事项类型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申请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2月15日施行)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每证200元,遗证补发400元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内申请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应不属于下列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45-2738210)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出国申请提供《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人

  (三)时限:5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发《护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6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全国统一的护照;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4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板桥巷1号

  交通到达线路 乘1、2、9、15、35、27路公交车至怀化四中,下车后过马路往左边走约20米再右拐前行约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业务咨询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45-2738185

  单位网址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非首次申办护照的,需交验原有护照。 1份

  相关材料 2、填写出国申请表,提交符合规范的相片。 1份

  相关材料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