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点击数:2725

凡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我省已有的各项政策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解决住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除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货币补贴外,再按上述标准1-2倍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做为引进人才的周转住房。

  2、优先解决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凡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科研项目、课题及实验室建设等需要,优先解决所需经费;属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科技、教育等部门应优先立项,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3、引进的人才,其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可随调随迁,并优先给他们解决落户及就业、入托、入学等问题。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中就读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并尽可能就近安排到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回国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录取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4、公安、外事部门对留学回国人员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并优先安排出国进修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

  5、引进的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其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未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先由单位聘任上岗,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申请评审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留学回国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免予外语考试。

  6、引进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有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对技术入股所占比例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突破35%。

  7、引进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及劳模选拔等方面,享受国有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8、机关、事业单位为储备人才,接纳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所需编制和增人计划,由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据实下达。

  9、回湘工作的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一时找不到工作岗位的和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先落户,再找工作,择业期(一年)内,可由同级政府财政按事业单位同等学历人员初级工资标准拨付其基本生活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及人才需求信息服务。

  10、对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计划外自费招收的博士后,由单位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科研、生活补助费,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留学归国人员服务机构

  名称:湖南省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

  联系方式:0731-82219159

  业务范围:留学人员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