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中方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中方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中方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领取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非以上情况,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乡镇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中方县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七条 发放时间。2016年7月1日前申报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报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进行调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中方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一卡通”账户复印件(粮食直补存折或所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开具的存折)。
第十条 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县残联的审核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经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应在每月1日前向县财政局填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同时抄送县残联。县财政局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省、市补助后,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协同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管理,及时与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互联互通;县民政局负责督导乡镇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县公安局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等情况的查询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残疾人补贴申请对象的申报和已享受残疾人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每季度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名单、补贴类型、发放金额等内容,公示内容要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残联应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对实际残疾程度和残疾人证等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应长期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意见。定期对乡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或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无故拒不审批或不按审核审批时限办理、不按时发放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存在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县残联予以批评教育,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政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