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阳镇森林防火通告书

索引号: 79687431-9-2018-00002 公开责任部门: 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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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15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及通知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泸阳镇森林防火通告

 

为加强我镇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特防期间严格执行野外火源“十不准”。 即:①不准在山上烧黄、烧山赶野兽;②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③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④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⑤不准烧田埂、烧沙坪;⑥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⑦不准在山上使用火铳、枪械狩猎;⑧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⑨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不准带火种进山;⑩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二、生态公益林区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特防期间严格执行林区用火审批制度。生产性用火,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村委会签字盖章,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林业部门到现场指导监督,方可用火。

四、痴、呆、疯、傻、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专人负责,由其监护人进行重点监控,火灾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五、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者,给予500—2000元处罚;失火造成损失的,给予2000—5000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护林防火员每天上山巡查,适时敲锣示警。

七、坚持火警报告制度。发现火警,由村干部或护林防火员立即上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火警联系电话:28121192883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