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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4日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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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DR-2017-01005
中政办发〔2017〕37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签证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竣工决(结)算真实准确,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经县政府按程序批准实施的现场签证,包括合同约定可以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增减的现场签证,或者虽没发生变更但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进行确认的现场签证。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签证工作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工程签证适用下列范围:
(一)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二)施工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三)没发生变更但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确认的;
(四)合同约定其他可以签证的情况。
第六条 所有涉及变更的工程签证一律实行先报审后实施的原则,必须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5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项目,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单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项目,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单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项目,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四)单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签证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工程签证项目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不明确时,由工程造价人员暂估价格,按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审批。
第七条 涉及变更的工程签证实行先审批再实施后签证的程序。
(一)签证审批。由建设单位工程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会同工程管理部、预决算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意见书,报建设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以《工程签证报审单》附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报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和财政评审部门核查,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和财政评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后,再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二)签证实施。签证经审批后,由工程监理向施工单位下
达指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现场管理员、现场监理员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批内容施工落实;
(三)签证流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提出签证申请(发生变更的工程还须同时提交《工程签证报审单》及其他相关依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预决算部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现场管理员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监理单位审核(依据实物工作量,对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工程部复核(对签证依据及内容进行复核)→建设单位预决算部审查(对签证内容是否结算及造价计算办法进行审查)→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对签证依据、内容、造价计算办法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部归档。
第八条 没发生变更需通过现场签证形式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确认的,可以不审批,但必须严格按设计保质保量实施,并按本办法规定签证流程和要求进行签证。
第九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签证涉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财政评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审单》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5日内按本办法完成审批,审批后由监理单位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完成审批工程内容后,能当天签证的应当天签证确认,当天不能签证的,必须在完成之日起3日内报《工程签证单》。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1日内确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2日内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签证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7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第十条 工程签证时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工程签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
(二)《工程签证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时间;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签证涉及的工程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及计算依据;
(三)工程签证时,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四)所有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人数、每日工作起止时间、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签证应由项目部经理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在编号处盖章,以避免重复签证;
(六)所有签证涉及单位都须在签证单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报审单》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报审编号;
(二)事项名称、部位;
(三)提交事由及涉及工程具体内容;
(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及项目部盖章;
(五)监理单位意见;
(六)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意见;
(七)建设单位工程部意见;
(八)建设单位预(结)算负责人意见;
(九)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
(十)财政评审部门意见;
(十一)分管副县长审批意见;
(十二)常务副县长审批意见;
(十三)县长审批意见;
(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单》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签证编号;
(二)事项名称、部位及完成时间;
(三)签证事由及报审单编号;
(四)签证内容;
(五)完成情况;
(六)造价;
(七)施工单位施工员、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八)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监理工程师两人以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九)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现场管理员、负责人两人以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预(结)算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分管领导4人以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二)各签证单位审核公章。
第十三条 有效签证单是准确确定项目竣工决(结)算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得进入结算。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经审核,但仍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审的;
(二)内容不齐全的;
(三)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四)签证单位内任何字句有涂改但涂改处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五)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费用价款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签证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工程签证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预算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审查确认后执行;
(四)工程签证项目涉及的材料价格原则上应执行市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市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发布信息指导价的,或信息指导价与本地市场价相差5%以上时,参考本地市场价格确定;
(五)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会商确定。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记录。如隐蔽工程与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增减变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建设单位工程部门为工程签证保管的责任部门,安排专职资料员负责各工程资料的保管。专职资料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在工程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县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移民、教育、卫生、农业综合开发及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工程签证时,上级部门规定有工程签证程序的按上级部门规定实施,但签证内容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决(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签证相关单位和工程签证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职责意识,监控投资管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工程签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签证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产生异议,导致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未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签证报审单
2.工程签证单
附件1
工程签证报审单
工程名称: 报审编号(连续编号):
事项名称 | 部位 | ||
提交事由 | |||
涉及工程具体内容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及项目部盖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
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意见 | 中心现场管理员: 中心负责人签字: | ||
建设单位 工程部意见 | 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
建设单位预(结)算负责人意见 |
预(结)算负责人签字: | |
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 | 分管工程领导意见 | |
总经理 | ||
董事长、局长 | ||
财政评审部门意见 | ||
分管副县长 审批意见 | ||
常务副县长 审批意见 | ||
县长审批意见 |
1.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各一份。签署意见需明确具体,并注明日期。
2.建设单位没有特定工程管理人员的,由履行相应职能人员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没有参与管理的项目、意见不填。
4.论证意见书及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等原始资料附后。
5.单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5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项目,附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附件2
工程签证单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连续编号):
事项名称 | ||||
部 位 | 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
签证事由及 报审单编号 | ||||
签
证
内
容 | (注明完成的具体内容、数量及涉及的造价,原始资料应附后作为此签证的支撑)
施工单位施工员: 时间: | |||
完
成
情
况 | (注明完成的时间、内容、质量情况及其他需补充情况)
现场监理员: 时间: 建管中心现场管理员: 时间: | |||
造价 |
(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纳入结算及确认造价计算办法)
预结算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时间:(盖章)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 时间:(盖章) | 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
中心负责人: 时间:(盖章) | 设计单位 |
设计负责人: 时间:(盖章) |
建设单位 | 工程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时间: 时间: |
1.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各一份。签署意见需明确具体,并注明日期。
2.建设单位没有特定工程管理人员的,由履行相应职能人员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没有参与管理的项目、意见不填。
4.签证内容未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5.原始资料附后(重大变更及隐蔽工程需含影像资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