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2017-00036 公开责任部门: 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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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14日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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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DR-2017-01004





中政办发〔2017〕36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成立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相关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发改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调整概算审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预算变更的审查、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管理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决(结)算、概算调整等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按程序上报;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招标核准等;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编制预算、预算评审、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预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建设的项目,由承办部门以公文形式向县政府申报。审批权限为: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第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出具立项批复,并抄送审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设计效果图等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认证后,确定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不得突破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否则,财政部门不予预算评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县政府领导批示、立项批复、会议纪要、地勘报告、经过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评审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意见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初步意见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形成评审结论并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招投标代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招投标代理公司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评审的预算作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确定后,投标时不得突破。

项目预算未经财政评审,建设单位不能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均应有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监督。

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重要设备及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标准文本起草合同,送县住建、财政、法制、审计等部门审核,县领导审批。施工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不得非法转包、分包或挂靠;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或合同价款的70%。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施工合同中可约定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送审结算金额超过审计结论30%的,在合同中可明确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政府采购建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名录库,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从名录库中确定有关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原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承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监理、质监等责任主体,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单项工程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建管中心(经投项目)、财政评审、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严格按《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的,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封闭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建管中心(经投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取相关影像资料,做好现场签证记录后封闭。未按规定办理,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必须有县发改、财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

第三章  评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结算由审计部门审计,30万元以下项目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如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预结算,需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分别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预结算编制机构和人员需在所出具的预结算书上签署实名和加盖印章。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资料完整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审核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对初步审核意见无异议后,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预算评审结论在100(含)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县财政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报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出具评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

100万元以下,且未发生管理性等支出的项目,可以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单项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代替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协助评审、审计工作。履行政府投资审计和评审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审计和评审取证所需工作经费以及社会中介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和评审的服务费,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有经费来源的,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其他的分别由审计和财政部门支付。

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分别建立协助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库,并分别独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工程价款的30%部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或合同价款)的70%,其余部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不高于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公示制度。下列信息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信息;

(二)拟投资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具体投资项目计划另行下达的子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结论;

(五)项目后评价结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合理分工协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全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和评审预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应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未组织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第三十六条  地质勘探、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服务费用,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探、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政办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