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促进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673014-3-2017-00047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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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ZFDR-2017-01003

 

 

 

 

 

中政办发〔201715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促进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方县促进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8

      

 

中方县促进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和质量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县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是指由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授予质量领域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省著名商标是指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是指由湖南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湖南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是指由怀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授予质量领域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二章  商标和质量品牌的培育和发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规划。对确定发展的商标和质量品牌,由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人及部门,采取“一对一”的扶持政策。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商标和质量品牌负责人及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对商标和质量品牌培育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第五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中方县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育引导措施,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保证重点目标重点培育、重点突破,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创建格局和工作态势,做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发展和培育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做好全县商标和质量品牌发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建立商标和质量品牌联络员制度,其具体职责为:

(一)掌握本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情况;

(二)指导企业申报商标和质量品牌,有针对性地提出商标和质量品牌指导意见;

(三)推行“九书三卡”制度。九书:即《商标注册意见书》、《商标和质量品牌规范使用提示书》、《争创驰、著名商标建议书》、《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建议书》、《申报国家地理证明、集体商标建议书》、《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建议书》、《争创省、市长质量奖建议书》、《争创省名牌产品建议书》、《商标和质量品牌违规使用警示书》。三卡:即《驰、著名商标跟踪服务卡》、《质量品牌跟踪服务卡》、《商标和质量品牌维权联系卡》。积极引进外来驰、著名商标和质量品牌企业在中方落户,确定重点企业。

第三章  商标和质量品牌的奖励

第九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的商标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对于涉农商标,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集体商标的,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和质量品牌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认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认定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并有效使用的,奖励2000元。

申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以及商标注册成功的,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和质量品牌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标和质量品牌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认定证明;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纳税凭证);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每年31日至6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和质量品牌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7月底前完成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商标和质量品牌奖励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获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商标和质量品牌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