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673014-3-2017-00232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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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08月07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超限超载、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在县内在建工程从事货物运输。
二、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将治超工作纳入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内容,严格监管。
三、各砂石场、采石场、砖瓦厂、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必须安装合格的地磅及监控设施,对出厂(站场)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合法装载,不得超限超载。
四、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依法实施卸载处理,由公路路政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驾驶证记分处理。交通运管部门要将车辆违法信息纳入对货运车辆、货运从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依法追究货运源头企业的治超主体责任。
五、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及在建工程履行治超主体责任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安监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停拨财政奖补资金,停止审批财政奖补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停业停产期间,公安机关停止审批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性用电。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非法改拼装业务,违者由交通运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七、已进行非法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其所有人必须在7月31日前,依照国家标准将车辆恢复原状或进行报废处理。2017年8月1日起,公安交警、工商质监、交通运管等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强制恢复原状和强制报废,并进行行政处罚。
八、无牌无证车辆所有人必须按规定办理上户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查扣和强制报废。
九、对恶意聚众堵路、强行闯关、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方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