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行政法规及文件政策
1、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3、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怀人社发【2010】号
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怀人社发【2012】36号
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暗示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认定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大为后旧伤复发的。
五、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虽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 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 工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