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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点击数:493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等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原则和任务

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工伤认定分级审批、基金分级管理、完善储备金调剂制度”的工作原则,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现行管理制度。坚持全市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基金征收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储备金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互济能力。

二、扩面参保和基金运行管理

(一) 扩面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全市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1、继续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怀化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下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继续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怀人社发[2016]38号)文件规定为准执行。全市建筑行业参保管理工作将另行规定。

3、重点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着实抓好“实名制”参保工作,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基金支付。

(二)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1、自2018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分别由市、县(市)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进行分级管理,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2、全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累计结余基金,按照各县市近三年来平均每月支付额的标准,核拨六个月标准基金用于保障调整后各县(市)的基金支付需要。其中,会同县省管下拨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预留费用结余部分,将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返回;统筹后基金结余的县市,将进行分步调剂返回。

3、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市)每季度按工伤保险征缴总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市里留存5%。由市里统一向省厅上解5%。储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重大工伤事故和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共济和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基金支付责任。各县市工伤保险当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县市历年累计结余支付;当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市级储备金调剂。对没有上缴储备金或者未完成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任务的县市,市级储备金不予调剂。

4、切实加强专项费用使用管理。要认真落实财经纪律,严格依法使用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简称专项费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专项费用。

县(市)工伤保险专项费用的使用预算,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67号令第九条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15号)规定条款编制,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本级专项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管理。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含鉴定过程中需要的鉴定检查项目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工作。全市要继续认真执行《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条款,统一认定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积极做好全市工伤认定工作。

1、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市在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书面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事故情况;如需要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则按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予以申报。

2、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各司其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鹤城区、洪江管理区以及省管参保在怀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权下放工伤认定审批权限,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审批工作。

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伤职工、其他相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初审、申报工作和有关鉴定文书送达工作。

四、工作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仍为各自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工作调整后的平稳衔接工作。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本辖区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顺畅、运行安全。

各县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规范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大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工作

1、我市鹤城区和洪江管理区工伤保险工作不纳入调整改革范围,继续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或者省里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新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0]116号)文件自行废止。

                           2017年11月28日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12月18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话0745-2722679、2719061(或传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文档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695909454@qq.com,并注明“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