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8 点击数:2745

  (一)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 程序处理。

  调查取证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证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并开具《暂扣凭证》。

  (三)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暂扣无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

  (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按规定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

  (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