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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8 点击数:1373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7〕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

《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4月28日印发的《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怀政办发〔2007〕7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怀化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6.4 医疗与治安保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怀化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怀化广播电视台、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移民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怀化日报社、市水文局、国网怀化供电分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怀化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怀化市支队、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市保险协会负责人为成员。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工作政策、制度等;组织制订江、河、城市和上型水库防御洪水预案;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2.2.2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上报雨、水、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防灾救灾方案及建议;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 负责雨情、水情、洪水等预报通报,组织制订临时度汛方案;负责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监管防洪排涝工程运行安全;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指导防洪救灾、重大险情抢护、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农业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制定灾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洪涝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属农场的防洪安全;负责防汛机具、设备配件储备、供应、管理,督促防汛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落实;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防汛救灾情况,协调境内外媒体的采访。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有关防汛抗灾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防汛规划编制,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储备的计划。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的供、发电负荷;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中型水库执行省、市防指下达的度汛方案和调度命令。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教学单位落实非常情况下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抗灾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民政局:负责洪灾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工作;会同市防办及宣传、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协同市防指申报、筹集、安排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市防汛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拨资金,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防洪排涝工程征地、抢险用地等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保障运力资源;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市防指命令,负责交通运输工具征调、水面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市林业局: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砍伐林木等工作;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供销社、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怀化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抗灾等情况。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督促、指导县级广电部门落实山洪灾害防治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行业落实防汛抗灾预案和措施;做好尾矿库的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等相关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国网怀化供电分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水电站(水库)运行的实时信息,组织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及水毁工程等基本情况。

怀化军分区司令部:根据防汛抗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分区官兵、驻怀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协调援怀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怀化市支队:根据防汛抗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监督、检查市政工程的安全运行,配合做好城区防洪抗洪及灾后恢复工作;协助维护抗洪抢险秩序;负责城区下水管道畅通和排除城区积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市移民局:负责移民安置区群众的防汛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单位的防汛工程建设;落实景区景点各项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重大防汛期间,组织人员进行防守,确保旅游景区景点和人员安全。

怀化日报社:负责做好防汛救灾的宣传报道。

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市保险协会:及时组织各保险公司对洪水灾害保险投保户进行财产查勘理赔。

2.3 专家组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的支撑平台。

3.1.2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向市防指报送信息。

3.1.3重要水库、重点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坝、堤防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汛期每日8时将有关运行数据向市防办报告,发现异常和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1.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1.5市防办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方面综合情况,及时提出洪水风险初步分析成果,制订应对方案,报市防指研究相应对策。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逻等。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建设防汛指挥信息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为防汛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四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1米以内,堤防无险情。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主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1-2米,堤防无严重险情;

(3)省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气象局向我市发出紧急警报。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镇部分堤防开始漫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2-3米,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县城堤防全面漫堤;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县城和集镇堤防全面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大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抗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沅江干流及6大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3米以上或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各干支流河道四处漫溢,沿河两岸田地和城镇受淹非常惨重,城区堤防漫堤严重,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超大流量泄洪,大范围山洪暴发,有重大工程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全面告急,灾情特别严重,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4.2 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1)基层防汛人员坚守岗位,加强对堤防、大坝渍涝区的巡查,注意关闭涵闸、水管,做好洲滩物资、人员的及时转移工作,水库要将水位迅速降至规定的汛限水位。

(2)防汛值班: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全面了解各地抗洪抢险动态,全面收集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市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防汛后备值班人员待命,听从市防指调遣;市水利局防汛带班领导、市防汛办主任必须值守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检查并指令春阳滩、蟒塘溪、三角滩、晒口、水酿塘、朗江、洪江、黄土溪、岩屋潭、长田湾、深子湖、刘家坪等水库、电站按照下达的调度方案以安全泄量迅速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向各县市区防汛值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3)市防办保障好防汛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将相关情况向市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

(4)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4.2.2Ⅲ级响应

(1)防汛值班:市防办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到位;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防汛后备值班人员待命,听从市防指调遣;市水利局防汛带班领导、市防汛办主任必须值守值班室;市防指至少应当安排一名领导坐镇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迅速将实时雨情、水情及各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向市防办和市防指主持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全面收集雨情、水情、灾情,指令沅水干支流各重点水库以安全流量迅速将水位降低至汛限水位以下,同时向各县市区防汛值班人员通报。

(2)接到防汛值班人员报告后,市防办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并请示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水利局负责人增加值班力量,获批准后负责安排落实;及时组织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水库运行情况及各地抗洪抢险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市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时刻监视上游及各重点水库运行情况、各站降雨情况,提出水库实时调度建议方案;视情况发布汛情通报及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水文局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依据水库调度和降雨变化情况作出修正预报;视汛情派预报技术人员驻守市防办。

(4)市气象局按照市防指或有关领导要求,及时作出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天气预报;视汛情派预报人员驻守市防办。

(5)市水利局全面掌握和提供水库运行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安排调度好防汛用车;负责人按照分工分赴各责任县市区协助、指导防汛抢险抗灾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7)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市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4.2.3Ⅱ级响应

(1)防汛值班:市防办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到位;防汛抢险专家组成员、市水利局干部职工待命,听从市防指调遣;必要时,可以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值守力量;市水利局防汛带班领导、市防汛办主任必须值守值班室;市防指指挥长应当坐镇值班室,指挥和调度防汛抗灾工作。值班人员迅速将汛情及洪水预报初步结论向市防办领导和市防指副指挥长报告;指令上游各重点水库按规定的安全泄量迅速预泄腾空库容,做好错峰削峰调洪准备;向各县市区防汛值班室通报汛情。

(2)市防办全部工作人员迅速到岗,增派值班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工情、险情、灾情、水库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市防指正、副指挥长报告;提出水库调度初步方案;及时编发防汛快汛或情况综合等;保障防汛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按照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示,及时下达水库调度命令及防汛抢险救灾指令,并监督执行,随时反馈落实情况。

(3)市水文局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负责洪水过程滚动预报以及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市防办。

(4)市气象局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三天逐日的天气预报,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必须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市防办。

(5)市水利局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运行情况,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好抗洪抢险,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防守和巡查。

(6)市国土资源局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明确信号发布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围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必要时,对危险点的群众要督促其提前转移。

(7)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等候市防指调遣。

(8)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市防指指挥长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部署;制定洪水调度方案,签发洪水调度命令,发布汛情紧急通报;决定是否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五强溪水库提前泄洪建议;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9)市级领导在24小时内带领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所联系的县市区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铁路、交通部门保畅通、保防汛物资运输,怀化军分区司令部和武警怀化市支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和联系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Ⅰ级响应

响应的行动与Ⅱ级响应行动相同,牵涉的范围更广,力量更多。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紧急防汛期间,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汛情紧急需要发布汛情公告时,市防指统一向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汛情通报。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市防指的通报结合当地实际立即发布各地的汛情公告。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自行发布汛情公告,Ⅰ、Ⅱ、Ⅲ级洪水的汛情公告,必须在接到市防指的通报后1小时内及时向社会传播告知。

4.3 应急处置

4.3.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3.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市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4.1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4.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必须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4.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4.4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小型水库在6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4.5市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出现洪水灾害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6.2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应急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怀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商怀化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怀化市支队向上级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8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怀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9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应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5.3.1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实现气象、水文、重点工程单位的雨、水、工情等信息数据共享,并确保信息畅通。

6.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部队抢险队伍由怀化军分区司令部、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和联络。每个乡镇(街道)要组建20—3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50—80人的群众预备抢险队伍,重点工程单位要建立以职工为主的专业抢险队伍。

6.2.3技术保障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市防指、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当发生洪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1)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保证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医疗与治安保障

(1)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或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遭受严重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援。

(3)市、县市区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沅水干流和主要支流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4)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市财政局商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同时,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公众信息交流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沅水和6大主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按影响范围和分管权限,由市或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灾工作。

7.1.2培训教育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组织培训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培训,以及村(居)民的防洪减灾宣传教育。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3演练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7.2.2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利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