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3 点击数:2794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其中国内收养向县、区民政部门登记(详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涉港澳台华侨收养向市、州民政部门登记,涉外收养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