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02 点击数:2801

  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事项类别 转报件

  事项类型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因特殊情形,不便持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2月15日施行)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一次出境、一次入境、一次出入境有效每证20元,多次出入境有效每证100元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规定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5日

  承诺期限 15日

  许可条件 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2、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3、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需要出境的。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45-2738210)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出国申请提供《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人

  (三)时限:5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发《护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6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全国统一的护照;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4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窗口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电话:0745-2738023)

  交通到达线路 怀化市鹤城区板桥巷1号

  工作时间 乘1、2、9、15、35、27路公交车至怀化四中,下车后过马路往左边走约20米再右拐前行约100米。

  业务咨询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45-2738185

  单位网址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1、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证明; 1份

  相关材料 2、交验有效的外国护照; 1份

  相关材料 3、本人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1份

  相关材料 4、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 1份

  相关材料 5、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