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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通知

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5 点击数:1565

 

中政办发〔2014〕22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中方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五条  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县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重度残疾人依照本细则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一卡通”账户复印件(粮食直补存折或所在辖区银行开具的存折),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书面通知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县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申报审批,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4年5月1日至年底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申报审批,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发;2015年1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从申报审批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中方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  县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年审)。各乡镇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初审并向县残联上报年审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库管理,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残联。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有关规定,除省财政补助之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县残联每季度填报《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明细表》,提交县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审核后的《汇总表》及《明细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方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电台、报纸、县残联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县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补贴对象检查户籍和刑事处罚情况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受助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在补贴对象新增、死亡、户籍迁出或受刑事处罚的当月,将新增、死亡、户籍迁出或受刑事处罚人员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调查、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末10天前将补贴对象新增、死亡、户籍迁出或受刑事处罚人员名册报县残联。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实施县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少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等优惠政策的,叠加实施,不得因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而取消或者变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