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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作者:水利局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8-29 点击数:1724

一、审批依据

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17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湖南省水库灌区工程管理办法》(199710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条发布)8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

二、审批对象

在辰溪县境内的中、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①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建设项目凡对原有水库工程规划发展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申报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供对现有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库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等资料;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五、审批程序

受理。  由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限:即时。

审查。A、由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时限15日。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