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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暂行办法

作者:中方县政府办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5-27 点击数:16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管理体制,确保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按行业规范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监管工作。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各类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的监管单位,乡镇林业和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其日常的具体监管、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村、组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乡镇、村、组应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及明显的标志、告示,划定水源保护地。

(一)以库塘取水或作为应急水源的,其汇水面积以内不得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一切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以河流取水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它有害物品。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取水点上游汇流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污染水质的人为活动。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任何污染的人为活动。

(五)在用水量保护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性用水井。

第六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七条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绘制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保护区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九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井,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会同疾控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十二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当地农村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