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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通知

中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中方县政府办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5-27 点击数:16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

第三条  设立县、乡镇、村(协会)“三级联动管护机制”,县水利局设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乡镇明确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受益村组建用水户协会。

第四条  管理机构基本职责划分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发展规划;

3.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业主职责;

4.依法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行业管理;

5.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方案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6.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乡镇饮水安全管理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

2.负责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的组建和管护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对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4.负责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矛盾协调和处理;

5.落实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工作;

6.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大修基金的征集,大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

7.编制、执行供水管理应急预案。

(三)用水户协会职责

1.制定用水户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在县发改局确定供水指导性价格的范围内核定供水价格并严格执行;

3.按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送检;

4.监督、落实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措施;

5.按期缴纳饮水工程大修资金,编制上报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大修。

第三章  工程产权划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国家投资为主的乡镇供水工程,联村、跨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联组、跨组、单组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管理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由乡镇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金、单户或联户兴建水池、小深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归属农户自有。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采取招标、承包、租赁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所缴纳费用纳入大修养护基金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第九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条  各水池进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第十一条  清水池按规定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未设置无阀滤池的按规定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记录。如当月池污垢明显大于正常月份,及时检查供水水源,查清原因,并改善到位。

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第十三条  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第十四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第五章  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原则上按月抄表收费,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无偿供水。供水单位必须明确管护人员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收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县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水费提留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受益等,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